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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乐”是表象,“醉”是实质
 更新时间:2024-04-27 20:03:14

经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得知:欧阳修做滁州太守已是第二次被贬。第一次是1036年因揭露左司谏高若讷的罪责与虚伪,为杜衍、范仲淹辩护而得罪保守派人物,被贬为峡州夷陵县令;这一次是因支持“庆历新政”,在庆历五年(1045年)夏秋间,“谏官钱明逸据流言弹劾欧阳修与外甥女张氏关系暧昧、蓄谋侵吞张家财产。猝不及防的欧阳修百口莫辩,被下到开封府审讯数月。最后虽以‘券既弗明,辩无所验’(《谪滁州制诰》)结案,欧阳修却就此被革职外放滁州(今安徽滁县)太守”(引自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参考书《中国古代著名文学家》)。

“乐”是表象,“醉”是实质

欧阳修在仕途受挫、声誉被毁的景况下,任职偏僻的滁州,其内心之苦痛可想而知。那么到任之后,寄情山水、借酒浇愁已是人之常情,因为欧阳修也是人,且是一个感情丰富的文人墨客。这一点从他的诗词中就可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。“鸟飞花舞太守醉,明日酒醒春已归”(《丰乐亭游春》);“野鸟窥我醉,溪云留我眠。山花徒能笑,不解与我言。唯有岩风来,吹我还醒然”(《题滁州醉翁亭》)。就《醉翁亭记》一文来说,这一点也说得很清楚:“饮少辄醉”“苍颜白发,颓然乎其间者,太守醉也。”

可见年不过四十的欧阳修初到滁州的一两年间,确实情绪消沉,是个“醉太守”。分析“醉”的原因大概有二:一是借游山玩水逃避现实;借饮酒、醉酒麻醉自己,消解自己内心的痛楚。二是以“醉”来向朝野表明自己蒙受不白之冤、奇耻大辱,抗议朝廷对他的不公。在《醉翁亭记》一文中,作者虽运用了大量的“乐”字,但这实在是一种无奈的乐,是苦涩的乐。因此说,文中的“乐”是表象,“醉”是实质,“痛”是实质。

(《中学语文教学参考》2000年第11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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